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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19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本件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7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有上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等可參,為就裁判費一併聲請強制執行,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8,735元(詳如附表所示)。再法院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併予加給法定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麗娟附表┌─────────────┬─────────────┬──────────┐│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1,494元 │ │├─────────────┼─────────────┼──────────┤│第二審裁判費 │ 17,241元 │ │├─────────────┼─────────────┼──────────┤│共 計 │ 28,735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