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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75號聲 請 人 桃園縣私立育青汽車駕駛短期職業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聲請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之書狀誤載相對人甲○○為丙○○,致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