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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6,169 元(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房地所有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18,669元,請求被告給付每年薪資及獎金部分以10年計,訴訟標的價額為5,367,500 元,818,669+5,367,500 =6,186,16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裁判日期:200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