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8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33人間塗銷並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之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