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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桃園縣中壢市元生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 萬8,2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3,1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日期:200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