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優沛水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喝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桶裝水自動充填機」一台,於不能交付返還時,應賠償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惟原告陳報上開機器市價為150萬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 萬元;至於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將其擁有客戶資料供自己或第三人作營業使用」,經原告陳報此部分客戶約1,000家,每月可得出售6,000桶,每桶最底價50元,致原告每月損失達30萬元,惟原告就該項聲明雖為禁止被告一定之作為,但既屬可得使原告每月損失30萬元,衡情係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原告訴之聲明無起迄期間之限制,又非定期給付,或該資料有何可憑之有形現行價值可資核算,亦無從僅以30萬元為訴訟標的之金額,應認該禁止一定行為相關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上開二項合計為3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185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0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