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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九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桃園市東門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 萬5,5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9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日期:200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