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桃園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租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146,939,3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791,8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