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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丙○○被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容忍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4,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之規定,以所主張土地面積之申報地價及年息百分之10租金之15倍計算,桃園縣中壢市○○段第31之166 、31之61、31之63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4,306,500 元、148,500 元、8,949,600 元,合計為13,40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0,0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裁判日期:200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