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親字第62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 訴人 丙○○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
7 月20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上訴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