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林建平律師被 告 丁○○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吳尚昆律師洪榮彬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丙○○ 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