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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7號原 告 萬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第2 項係屬財產權訴訟而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 定之,故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暫計核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日期:200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