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7號上?訴?人 乙○○被 上訴人 萬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欠缺客觀計算標準,難以具體估算,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本件上訴標的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