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7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被 告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丁志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