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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60號原 告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吳春美律師甲○○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複 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一及聲明二部分因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另原告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93,2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新台幣17,83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3,83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 元,尚不足新台幣22,

830 元,茲限原告於文到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裁判日期:200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