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60號原 告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複代理人 林穆弘 律師訴訟代理人 甲○○
六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