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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77號原 告 丁○○被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一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四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0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