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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7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被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3 時45分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裁判日期:200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