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43號原 告 歐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曾聲請對被告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24,255元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