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7號原 告 歐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工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47,384元,應繳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13,3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