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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11號原 告 祐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夆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夆展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3,252 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7,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0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