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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16號原 告 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號被 告 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號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9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0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