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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 告 嘉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違約金,曾聲請對被告桃園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桃園縣政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45,93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