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 告 嘉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複 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複 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1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