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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 告 嘉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銘輝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複 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複 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