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18號原 告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林復宏律師複 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被 告 桃園縣新埔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複 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