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73號原 告 乙00000000
Suictnd訴訟代理人 駐台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法定代理人 甲000 0000
0、原告因請求返還殘廢給付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4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0,400元,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及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國領事館或代表處認證之訴訟委任書。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