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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九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桃園市東門國民小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702號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25,5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裁判日期:200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