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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即原 告 仲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即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277 號給付工程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日期:200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