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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9號原 告 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號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曾聲請對被告春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春奕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3,66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0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