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畫作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店市○○路○○巷○ 號4 樓乙節,業經被告載明於起訴狀在案,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