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2號原 告 乙○○ 223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被 告 甲○○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