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撤銷買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2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519,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