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62號原 告 甲○○ 號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複代理人 高雪琴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裁判案由:給付退股金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