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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89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