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07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律師被 告 環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複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淤積物讓售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