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31號原 告 鑫城營造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被 告 桃園縣中壢市自立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 月5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應提出第一期估驗(民國92年12月)、第二期估驗(93年3 月)、第三期估驗(93年5 月)、第四期估驗(93年6 月)、結算(93年9 月)等,各期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之資料到院。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