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82號上訴人即原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982 號給付保固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3,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梁麗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