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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 告 鑫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 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 告 桃園縣立同德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丁俊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裁判日期:200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