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授權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95年11月31日95年度重訴字第219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6,1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