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 告 承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被 告 桃園縣觀音鄉新坡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翁仁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18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