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被 告 桃園縣中壢市元生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翁仁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