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 訴 人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桃園縣中壢市元生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8 號給付工程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08,2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9,75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