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養聲字第318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認證委任書之公證書)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裁判案由:認可收養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