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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橫山建和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志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工程款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作成九十五年度仲聲仁字第○四三號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整暨自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仲裁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得逕為強制執行:㈠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㈡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㈡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㈢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爭議事件,聲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經該會於民國96年

1 月2 日作成95年度仲聲仁字第043 號仲裁判斷在案。依該仲裁判斷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687,525 元,及自95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4 分之3 ,由相對人負擔4 分之

1 。且兩造已於96年1 月22日分別收受上開仲裁判斷書正本,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准為強制執行之裁定等語,並提出前揭仲裁判斷書1 份為證。

三、經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5年度仲聲仁字第043 號仲裁判斷書,並無仲裁法第38條所定不得為執行裁定之情形,有該仲裁判斷書1 件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5 至22頁),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6年3 月16日北院錦民火96年度仲備字第2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向該院調閱該院96年度仲備字第28號仲裁判斷書呈請備案卷宗核閱無訛。又本件當事人間並無以書面約定其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逕為強制執行,已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參本院卷第24頁公務電話紀錄),是聲請人聲請就本件仲裁判斷書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夏施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
裁判日期:200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