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68號聲 請 人 林逸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宗霖、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7 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係依聲請人聲請狀所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