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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保險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9號上 訴 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

樓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保險字第19號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裁判日期:200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