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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4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確認買賣契約自始無效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3 月7 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但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裁判日期:200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