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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勞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乙○○被 告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美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73,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21,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裁判案由:給付年終獎金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