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甲○○(即住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 對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住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時間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住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8 日就任為住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期間,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申請加值型營業稅留抵稅額之退稅,該分局調取相關課稅資料迄今尚未核定退稅,影響該公司債權金額收取之確定性,致未能清算完結,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3年10月8日就任清算人,經本院以93年度司字第152 號函准予備查,嗣聲請人以同上之原因4 次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審核後以94年度司字第67號、94年度司字第123 號、95年度司字第12號、95年度司字第129 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6年1 月7 日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3年度司字第152 號、94年度司字第67號、94年度司字第123 號、95年度司字第12號、95年度司字第129 號案卷查閱無誤,是本件聲請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故本件應准自96年1 月7 日起續予展延6 個月至96年7 月8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菽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